目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機械多以租賃為主(有部份是個人或是施工單位白行購置),工程總承包商往往只與分包商(建筑機械租賃企業)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只租不管、以包代管現象突出。
有的建筑機械租賃企業在沒有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除資質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書的情況下開展業務,或使用法律法規或地方規定明令淘汰、起重機質量不合格、有隱患的起重機械,也有的掛靠在有資質的專業租賃企業下開展業務。因此,部分租賃企業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文化素質、起重機技能水平較低,缺乏生產意識,有的甚至無證上崗作業。一些地方的建筑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不力。部份監理企業的項目監理機構未履行其監理職責,監理人員配備不足,監理工作不到位。